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法规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颁布日期: 2008/11/10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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