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1]78号    颁布日期: 2011/9/6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11日至20121231日,201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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