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颁布日期: 2011/9/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erif'; mso-hansi-font-family: simsu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bidi-font-fami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