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11]51号 颁布日期: 2011/9/28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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