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颁布日期: 2007/11/2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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