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国税[2000]182号    颁布日期: 2000/11/8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1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

(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于20001130日前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并于20001212日至15日将下放企业的税务登记档案、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具体移交时间安排见附件。上述移交资料中,应包括下放企业1994年—2000年全部税务资料和计算机内信息资料。

为便于衔接和联系,对外分局应将下放企业按区、县划分,逐户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情况打印成册于112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由市局在1130日前下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问题

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0年度内涉及执行如审批定期减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开具售付汇证明等具体政策的,对外分局应办理完毕,并将有关申请及审批资料一并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如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在2001年作出批复的,对外分局应将企业申请资料全部移交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下放企业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四、关于计会统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后,其有关税款的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对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有关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应按照有关规定缴入中央库。

对下放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外分局发放的税票,应由对外分局负责清理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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