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颁布日期: 2013/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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