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