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5日
附件: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