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