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