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颁布日期: 2013/12/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3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