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13〕106号 颁布日期: 2013/12/16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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