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法规文号: (93)财会字第83号 颁布日期: 1993/12/3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 |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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