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颁布日期: 2014/9/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