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颁布日期: 2014/9/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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