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若干意见

法规文号: 外经贸技发[1994]06号    颁布日期: 1994/8/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年]外经贸技发第321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具体政策将陆续制订下发。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及附件

1994822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48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外贸出口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同意《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请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67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

进入九十年代,科技竞争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竞争的重要因素,更新观念、转变机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科技商品产业化、科技产业国际化,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将现有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三方面的优势结合成一个整体优势。为扶持、鼓励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结合

在授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经贸权的同时,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同外贸企业组织联营公司。外贸企业可依靠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并在科研、生产领域积极投资联营。科研机构可以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折资作为股份或投资,积极参与生产或外贸经营活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研究与发展(R&D)应予以重视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人员交流、相互派人任职、相互投资、合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强贸工技结合。

二、拓宽实施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

(一)国家鼓励部门、地方有选择地对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投资。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扩大出口所需人民币贷款,由国家银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国家实行有利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四)积极支持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外资,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五)鼓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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