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1994年12月23日
[1]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