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94)财税字第089号    颁布日期: 1994/12/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1994年12月23日

 

附    件:

    [1]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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