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045号    颁布日期: 1994/3/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1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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