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15〕51号    颁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