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附件: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