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5〕125号    颁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附件: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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