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税总函〔2015〕678号    颁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附件: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