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 法规文号: 税总办发〔2015〕244号 颁布日期: 2016/1/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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