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6]23号    颁布日期: 1996/2/1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