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 税总发〔2016〕40号 颁布日期: 2016/3/3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司发函〔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现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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