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颁布日期: 2016/4/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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