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