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颁布日期: 2016/5/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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