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16〕49号 颁布日期: 2016/5/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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