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颁布日期: 2016/8/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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