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7]458号    颁布日期: 1997/8/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1997811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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