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17〕22号 颁布日期: 2017/3/21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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