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工字[1995]222号    颁布日期: 1995/7/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它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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