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521B版)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7]514号 颁布日期: 2007/5/2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等文件的精神,税务总局调整了200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CMCODE_20070521B),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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