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9]864号 颁布日期: 1999/12/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章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与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附印模式样),并以此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2.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1999年12月13日
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0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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