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基字[1998]590号    颁布日期: 1998/9/2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中央级76户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施工企业共户,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后,从1998年9月1日起,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所得税)不再上交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

三、1997年度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财基字[1998]195号文件批复,下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二。企业下放后,1998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送财政厅(局);1998年三、四季度的财务季报由财政厅(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附件:一、国有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名单

二、国有煤炭施工企业1997年主要财务指标表(略)

1998年9月21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