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94)财综字第28号    颁布日期: 1994/4/1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成都、宁波、烟台、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4414

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支持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的试点工作,各项目城市除执行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外,现就实施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中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住房合股公司向项目内职工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照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暂定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从事其他业务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得返还。

二、对住房合股公司的住房资产征收的房产税,可由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

三、对参股企业从住房合股公司得到的利润分红收入而缴纳的所得税,暂定两年内全部返还给参股企业。

四、上述税收收入返还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对职工个人由于参加项目而得到的住房补贴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该项目实施之日起执行。<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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