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文件的通知
| 法规文号: 京政发[1994]29号 颁布日期: 1994/5/31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有效]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标准,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从离退休之月起发放。
二、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及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发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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