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4]549号 颁布日期: 1994/1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89号)转发你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1994年10月8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4]8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京政文字[199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郊,东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路。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首都优势,积极引进外资,兴办高起点的工业项目和科技型项目,以促进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发展。
1994年8月25日
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4]1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4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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