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3号    颁布日期: 1994/1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1994113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