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07]61号,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同时明确,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用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或者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支出可以扣除,就其余额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获得搬迁收入后没有重新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需要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