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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新规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03-26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时间:2007/3/26  

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新规定,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取消了《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纳税人凭此开具红字发票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值得提醒的是,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前应全面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免得走弯路。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