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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0]075号 颁布日期: 2000/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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