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6〕1183号 颁布日期: 2006/1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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