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0]1134号 颁布日期: 2000/12/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
原供应计划量 |
实际 供应量 |
比原计划增减 |
使用单位名称 |
供 应 量 |
备 注 |
计划 |
实际 |
比计划增 减 |
大庆石化总厂 |
7 |
6.48 |
-0.52 |
北京东方化工厂 |
3 |
4.62 |
1.62 |
|
吉化集团 |
4 |
1.86 |
-2.14 |
|
林源炼油厂 |
11.9 |
10.72 |
-1.1 |
吉化集团 |
11.9 |
6.87 |
-5.03 |
|
北京东方化工厂 |
|
3.85 |
3.85 |
前郭炼油厂 |
5.3 |
5.3 |
0 |
吉化集团 |
5.3 |
5.3 |
0 |
|
吉化集团炼油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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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6 |
109.86 |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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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6 |
10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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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江南炼油厂 |
|
0.95 |
0.95 |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
|
0.95
|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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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石化公司 |
12 |
13 |
1 |
盘锦乙烯 |
4 |
2.33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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