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2]745号    颁布日期: 2002/8/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
名  称


原供应
计划量


核 准
供应量


比计划
增 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计 划


核 准

总  计 1483.59 1142.44 -341.15   1483.59 1142.44

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712.39 559.91 -152.48   712.39 559.91

中国石化股份
公司天津分公

96.08 90.72 -5.3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59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38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60 49.6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6.08 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39.12


石家庄炼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

6.33 17.65 11.32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3 2.51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21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0.7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0.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01


中国石化股份
公司沧州分公

6.9 6.53 -0.3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3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3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9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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