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8]124号 颁布日期: 1998/8/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二)在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如果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交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退还给购买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1998]1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条件并被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各局应及时恢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公告上述纳税人,重新补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上述纳税人在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将其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的期初进项税额及留抵税额重新挂帐。但其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再予以清算调整。
二、对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因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因此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财税字[1998]113号通知第二条和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自认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月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分支机构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专用发票的收缴及有关问题,按市局京国税[1998]121号通知有关规定原则办理。
四、各局应于1998年10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分支机构清理划转工作,并于1998年11<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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